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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国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兆清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国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兆清,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国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滨,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东,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兆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芳,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青岛国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兆清、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国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