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丁丽娜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丽娜,个体经营户。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丽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丽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丁丽娜以租赁钢板为名先后多次与天津君龙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钢板租赁合同》,租赁钢板328块,后以每吨1600至2000元的价格全部低价卖出,并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经价格鉴定,上述钢板每吨价值2160元,涉案钢板总重量为547.38吨,总价值人民币118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品明细、鉴定意见、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丽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司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对丁丽娜提出了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丁丽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提出丁丽娜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悔罪,原有正当职业,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负担较重等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丽娜原有正当经营,后染赌博恶习,为筹措赌资,2014年5月至9月间,丁丽娜以租赁钢板为名先后多次与天津君龙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龙达公司)签订《钢板租赁合同》,骗取钢板328块,后以每吨1600至2000元的价格全部低价卖出,所得赃款大部用于赌博挥霍。经鉴定,上述钢板每吨价值人民币2160元,涉案钢板总重量为540余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后君龙达公司实际经营人万福良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丁丽娜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赃物钢板48块并已发还被害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君龙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磊的陈述,证明:其是君龙达公司法人代表,与万福良系亲属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君龙达公司。2014年9月,其与万福良一起看到被告人丁丽娜将以租赁名义骗来的钢板卸到了两辆外地牌照的车上,后来这些钢板被拉到了一个废品收购站,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后感觉应该是上当了,所以其与万福良就报警了。君龙达公司万福良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告人丁丽娜原本相识,丁丽娜是做土方工程的,丁丽娜与君龙达公司过去曾有正常钢板租赁业务。2014年5月至9月间,丁丽娜多次以工程所需名义先后从君龙达公司骗走钢板328块,这些钢板的购买价值近300万元,其中有的是从刘××、王二×等人处租来的,2014年9月,丁丽娜最后一次租赁钢板时万福良跟踪了钢板的运输去向,发现丁丽娜将这些钢板没有用于她所说的工地,而是处理给了废品收购站,这才发觉上当,随即报警。万福良证实,丁丽娜在案发前曾以租金名义给付万福良6万元,君龙达公司是以其亲属宗磊为法人代表,万福良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证人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鑫博步步紧厂的经营人,该厂主要业务是收废铁。2014年5月至9月间,有个叫王一×的男子多次卖给其钢板,第一次交易看样品时有一个姓丁的女子在场,王一×说这女的是这些钢板的货主。郑××承认,民警在其厂里扣押的48块钢板就是这批钢板的一部分。证人王一×的证言,证明:其平日经营废铁买卖,2014年5月其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丁丽娜,并从丁那里多次收购钢板,后来这些钢板都卖给了郑××,交易时丁丽娜说这些钢板都是从工地上替下来的废品。证人王二×和刘××的证言,证明:二人都是经营钢板租赁业务的,与万福良平时均有业务往来,2014年5月到9月间,万福良曾经从二人处租用钢板。钢板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损失清单、钢板出库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丁丽娜用于欺骗被害人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其中可以看出丁丽娜从君龙达公司以租赁名义骗取钢板328块,这其中有万福良从王二×、刘××处租赁的钢板。租赁钢板的规格重量统计明细、过榜单等书证,证明:涉案钢板的具体规格、数量、重量等具体情况,被骗走的钢板合计328块,重量合计540余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钢板即使按照废钢板的标准进行价格鉴定,每吨价值人民币2160元。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丁丽娜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此案于2014年9月9日由万福良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报警案发,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丽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丁丽娜的供述,证明内容与认定事实一致。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丽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合同诈骗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丽娜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丁丽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丽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丽娜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天津君龙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人民陪审员 郭福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