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党某甲与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甲,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党某甲,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党某乙,城镇居民。被告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甲与被告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党某乙负担。审判员 李志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