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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茗咏与周乔生、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茗咏,周乔生,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8一1号申请执行人韦茗咏。委托代理人欧玉德,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乔生。被执行人王建明。本院在执行韦茗咏申请执行周乔生、王建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5374元,在执行中,己执行回款37600元。因被执行人周乔生、王建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茗咏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乔生、王建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韦茗咏依(2013)鱼民初(一)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乔生、王建明身体权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