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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宝峰与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峰,任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83-2号申请执行人田宝峰,男。被执行人任建明,男。申请执行人田宝峰与被执行人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建明应向申请执行人田宝峰偿还借款200000元及从2012年7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申请执行费3410元,但被执行人任建明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执字第008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建明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常乐南路东阳光世纪家园A幢14层A1014号房产(产权证号:00896**),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