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铎与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铎,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3500号原告张铎,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2号。法定代表人祖国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原告张铎与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下简称燕莎商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张铎诉称:我于1993年8月28日入职燕莎商城公司,担任汽车配件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5年5月解除,本人于2014年2月退休。2015年退休工人涨工资,本人发现工龄缺失,到麦子店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发现1993年8月至1999年4月没有上养老保险。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燕莎商城公司为我补齐1993年8月至1999年4月份工龄。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铎要求补齐工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青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