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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再标、郑家顺与郑家顺、李龙英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标,郑家顺,李龙英,周玉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张再标,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上李村李前组69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04036330。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家顺,农民。被告:李龙英,农民。被告:周玉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标与被告郑家顺、李龙英、周玉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标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郑家顺、李龙英、周玉超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再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家顺、李龙英、周玉超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张再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