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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进与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47号原告陈进,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机构代码75309598-0。法定代表人徐运征。本院在审理陈进与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进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菊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