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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燕莉与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燕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江燕莉,又名江艳莉,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燕莉与被执行人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61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