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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湘元与深圳龙衡泰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深圳龙衡泰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珠光路丽珠花园3栋A2楼。法定代表人齐梓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湘元,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李琼玲。原告深圳龙衡泰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伟、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琼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28日。二、工作岗位:业务员。三、停止工作的时间:2015年1月16日。四、工资支付情况: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2014年4月至8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均为5,500元。2014年9月至12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4,500元、4,725元、4,854元、8,310.83元。原告主张2014年12月的实发工资中还包含了部分补偿金,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任职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告。原告未就其该主张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告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47,930元(5,500×4+4,500+4,725+4,854+8,310.83+5,500÷21.75×14)。六、仲裁情况: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626元;3、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1,000元。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南劳人仲案(2015)211号仲裁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7,93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七、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7,93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龙衡泰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湘元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7,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运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