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章亮华与赖日利、邓二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亮华,赖日利,邓二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章亮华,男。被执行人赖日利,男。被执行人邓二娣,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的(2013)宁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赖日利、邓二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日利、邓二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暂时无法变现,为避免超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章亮华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赖日利、邓二娣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赖日利、邓二娣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章亮华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