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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根甫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张根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9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根甫。2015年3月9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3年5月占用淮阴区渔沟镇渔沟村4组7415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812平方米,建筑面积1812平方米,所占地类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1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483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文   斌审判员 孙亚峰审判员徐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陆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