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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阁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杨某某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阁民初字第61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2014年3月30日,债务人杨某某从原告丈夫(杜某某,于2014年5月病逝)处借走人民币30万元,承诺2014年6-7月份还清,否则杜家集资楼二期一号楼401、402不能私自买卖(杜家集资楼由债务人杨某某承包建设),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一直未偿还债务,甚至连原告丈夫病逝时也未曾露面,也没有一个说法,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之夫杜某某借款300000元,并向杜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于同年6-7月份还清。同年5月19日,杜某某病逝。被告杨某某未还款。杜某某之妻、原告肖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借条及死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他人借款,应当按期归还。原告肖某某与杜某某系夫妻关系,杜某某对被告的债权系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某死后,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归还原告肖某某借款30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