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92号原告王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被告丁某,户籍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8元(某币,下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