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某女与邓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朱某女,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习敏珍,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女与被告邓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女的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润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