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某女与邓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朱某女,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习敏珍,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女与被告邓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女的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润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