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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童朝文与王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朝文,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童朝文,男。被执行人王小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小红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