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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侠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宏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霞,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侠坐落于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69号椰风苑1号楼(产权证号:201200756号)房屋中价值671950元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