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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刘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刘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张金平。被告刘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平与被告刘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张金平,该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