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刘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刘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张金平。被告刘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平与被告刘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张金平,该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