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恒良与江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恒良,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韩恒良,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申请人:江伟,男,1990年3月14日生,住望江县华阳镇回龙东路166号18幢。身份证号码:340827199003142315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其装修工程款42000元未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伟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韩恒良提供的担保财产--皖H×××××号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