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贻斌与海南易居华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贻斌,海南易居华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孙贻斌。被执行人海南易居华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月,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贻斌与被执行人海南易居华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龙劳人仲裁字(2014)1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易居华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宣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