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喜成诉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成,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1号原告刘喜成,1951年12月8日,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1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继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成与被告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喜成承担。审 判 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