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建忠与康瑞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忠,康瑞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858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忠,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康瑞瑞,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建忠申请执行康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康瑞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原借款2万元利息从200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08年5月30日;剩余借款16000元利息从200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0元、申请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康瑞瑞拒不如实报告上年度收入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瑞瑞拘留十五日,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康瑞瑞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白建忠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康瑞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