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于姚锡安要求宣告刘冬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姚锡安。被申请人刘冬菊。申请人姚锡安要求宣告刘冬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锡安诉称,申请人姚锡安与被申请人刘冬菊系夫妻关系,刘冬菊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冬菊死亡。申请人姚锡安提供了如下证据以证明诉称的事实:1、被申请人刘冬菊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常德电视台新闻频道广告中心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申请人于2010年7月6日至7日在常德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寻人启事;3、常德市武陵区红卫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常德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刘冬菊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冬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冬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冬菊失踪已逾4年,在本院发出寻找刘冬菊的公告1年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姚锡安请求宣告刘冬菊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冬菊死亡。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姚锡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笛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