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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86号原告黄某某,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新桥村8组6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905082915。委托代理人罗金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新桥村8组6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01120182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