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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旬邑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旬邑县湫坡头镇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旬邑县湫坡头镇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2650元扣划至旬邑县人民法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孩子张某2013年9月-2014年9月抚养费2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