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陆某。法定代理人魏某,女,生于1974年10月18日,土家族。魏某系原告之女。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李笃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赖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