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符某某诉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符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26日。委托代理人张红英,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甲,男,生于1979年1月20日。委托代理人唐锡锋,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符某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光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英,被告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唐锡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诉称,2002年1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次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8月,双方生育长子谭某乙;2009年8月,双方生育次子谭某丙。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好,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10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相互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谭某乙跟随原告生活,次子谭某丙跟随被告生活;3.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平均分割。被告谭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先后到浙江、广东打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和谐。2012年,原告有了其他想法,感情有所变化。2013年,原、被告共同经营服装加工厂。同年10月,原告离家出走,被告照顾小孩同时要经营服装厂,因精力不够,现服装厂倒闭,至今尚欠借款及工人工资共50万元。2013年11月,被告回到武胜与原告共同照顾原告的父亲直至其去世,只要原告放弃其他错误想法,夫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的要求是:1.小孩原、被告各抚养一个;2.夫妻共同债权20万元(原告的亲戚曹玉华借款)及为原告购买的社保平均分割;3.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的住房系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03年9月1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石盘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23日,双方生育长子谭某乙;2009年8月23日,双方生育次子谭某丙。婚后双方均在深圳务工,共同生活期间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融洽,但尚能相处生活。2015年4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登记在被告谭某甲名下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武遗房权证2007第391X-X号,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158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武遗房权证2007第391X-X号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及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的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10余年,双方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双方应互让互谅,共建幸福、美好的婚姻家庭。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