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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尤维涛与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维涛,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初字第9号原告尤维涛。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XX海,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原告尤维涛诉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维涛以与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尤维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