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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那虹与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那虹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八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那虹,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温小兵,是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络侵权责任发生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