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靳红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靳红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2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二产业园财富一路。法定代表人:文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家旭,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靳红强,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靳红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4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4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启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赵文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鑫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