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南京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健、谭影图、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8号沿江科创5号楼五区***室。法定代表人吴茂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柳松,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宁,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影图,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边。破产管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号长发数码大厦*楼。负责人:戎浩军,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再审申请人南京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健、谭影图、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马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商终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中我公司提交的担保函、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会决议等三份文件,均表明马宁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证据规则错误。(二)我公司新发现的借款续借合同,系马宁代表公司与恒基公司在对500万元资金到期后借款续借事宜订立的合同,该合同证明了马宁在二审中所陈述的及二审认定的事实,即马宁所称担保函、授权委托书中此份借款是为次年借款担保的事实。该借款续借合同可以证明马宁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提起再审。本院认为:(一)再审申请人亚伦公司依据授权委托书、担保函和股东会决议等三份证据,主张被申请人马宁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关于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虽有“马宁以其个人信誉和资产为本资理财进行担保”内容和马宁签字,但并未明确马宁为案涉50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授权委托书中还明确“授权马宁全权处理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事宜,包括抵押物考察、签约、资金调动及风险控制等各项事宜”,而案涉借款并不涉及抵押物、资金调动等事宜。从时间上看,该授权委托书出具时已经临近借款归还日期,与正常情况不符。亚伦公司以此要求马宁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系亚伦公司提供,马宁不认可该决议中有下两行内容,亚伦公司虽主张该决议系马宁向其提供,但依据不足。经鉴定,该决议的上下两行内容系非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对该决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担保函。通常情况下,担保函是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担保承诺。马宁如果承诺为亚伦公司出借给张健、谭影图的5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应由马宁向亚伦公司出具担保函。本案中,亚伦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上除了有马宁两处签名外,还加盖了案外人江苏跃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印章,且均无落款时间。担保函中马宁有两处签名,分别在江苏跃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处和朱宇平、张亮签名的下方。从形式上看,该担保函明显不符合正常形式。此外,有关证人证言也与担保函所记载的内容相矛盾。亚伦公司据此要求马宁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不足。(二)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亚伦公司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号为20111103的借款续借合同,由于仅提供了合同的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亚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张旭东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