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超志、韦煜信等与岑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志,韦煜信,岑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杨超志。原告韦煜信。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炯健。原告杨超志、韦煜信与被告岑炯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胜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煜信、杨超志的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炯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煜信、杨超志诉称,被告于2012年8月7日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息计算,利息当月结清,即在每月的6号前结算当月利息(900元)。双方当时未约定有还款期限。经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搪,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两原告;二、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两原告;三、本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被告岑炯健于2012年8月7日签名所立的借据原件1份,证据借款的事实;证据2、被告岑炯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两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岑炯健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岑炯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8月7日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利息当月结清,即在每月的6号前结算当月利息(900元)。双方当时未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据给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利息,之后便拒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本金30000元,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岑炯健向原告韦煜信、杨超志借款3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由于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3月2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另外,被告岑炯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炯健归还原告韦煜信、杨超志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岑炯健支付利息给原告韦煜信、杨超志,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驳回原告杨超志、韦煜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炯健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胜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蔚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