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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悦泰路北二巷1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中海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中海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孙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公司与被告孙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云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