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温奕区与深圳市宝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奕区,深圳市宝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66号原告温奕区,男,汉族,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谭卫杰,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律师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国略。委托代理人周玲英,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律师。被告二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懿。委托代理人周玲英,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律师。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奕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43579元,本院依法退回人民币243529元。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蔡 金 兰人民陪审员 黄 雨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