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里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亚清、陈雯、陈康与赵雷、藏明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清,陈雯,陈康,赵雷,藏明明,赵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里执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清。申请执行人陈雯。申请执行人陈康。法定代理人张小娟。被执行人赵雷。被执行人藏明明。被执行人赵英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青、陈雯、陈康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雷、藏明明、赵英杰给付赔偿金共计674,624.1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雷、藏明明、赵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赵发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