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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华茂与厦门华丽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嘉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茂,厦门华丽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嘉楠,易继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刘华茂,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厦门华丽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北区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5444-4。法定代表人蔡传远,董事长。被告黄嘉楠,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易继聪,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茂与被告黄嘉楠、易继聪、厦门华丽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亮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