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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维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彦宝、被告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与原告及原告家人不能和谐相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辛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7日生女辛某乙。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年龄尚小。责任和担当是夫妻感情得以延续的生命,夫妻双方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多发现和学习对方的长处,在今后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相体贴,积极承担家庭责任,以××向上的心态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