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行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行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职工。被告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原告行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渭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行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生一子行某甲。共同生活中,我俩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我于2014年12月11日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我申请撤诉,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裁定准许撤诉。现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行某的起诉。原告行某已预交的受��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