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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1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24a栋605,组织机构代码05148922-1。法定代表人:潘汉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