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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于王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王有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女,1992年12月16日生,彝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董某乙,男,1997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36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王有乙,男,彝族,1981年5月2日生,云南省镇沅县人,。关于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与王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2)腊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董丙现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25998元、丧葬费20189.50元、鉴定费3800元、交通费191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54899.50元,由被告王某乙赔偿60﹪,即92939.70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支付。二、驳回原告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原告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负担2448元,被告王某乙负担466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某甲、董某乙、王某甲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93405.70元(含案件受理费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执行费1301.0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尉钧代理审判员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张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进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