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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大川。委托代理人周永辉。委托代理人孙斌。被告吴小英。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