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于某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合同工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乌日根她拉农场二分场。被告包某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福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