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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玄某与陈某、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陈某,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玄某,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被告陈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孙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诉被告陈某、被告孙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玄某承担。审判员  兰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