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明武与任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武,任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陈明武,男,汉族,48岁。被告任吓云,男,汉族,55岁。原告陈明武与被告任吓云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明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武以其与被告任吓云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