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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已南与朱清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已南,朱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孙已南。被执行人:朱清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10006.4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清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清清所有的存款10056.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