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连波与徐国伟、刘大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波,徐国伟,刘大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徐国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大壮,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王连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国伟、刘大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联系不到被执行人。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9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