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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16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2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教师,住岷县。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陈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某某自愿将借款20000元(贰万圆整)归还给张某某;二、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三、张某某申请法院对扣押的陈某某牌号为甘J438**的比亚迪轿车予以返还。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