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习莲、姬华林、杨崇祥等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新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新合社区新埂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胜,吴守礼,韩荣军,臧存留,张金华,张茂华,杨崇祥,张习莲,韩洪春,张雪顺,姬华林,吴守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新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新合社区新埂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张茂胜,男,1956年9月9月生,汉族。原告吴守礼,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告韩荣军,男,1964年2月27日生。原告臧存留,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金华,男,1906年5月3日生,汉族。原告张茂华,男,1950年10月28日生,汉族。原告杨崇祥,男,1947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告张习莲,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原告韩洪春,男,1938年6月13日生,汉族。上述九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兵,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雪顺,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告姬华林,男,1955年9月8日生,汉族。原告吴守明,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新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新合社区),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社区。负责人顾跃进,社区委员会主任。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新合社区新埂组(下称新埂组),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社区。负责人张礼付,新埂组组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宗荣,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茂胜等12人与被告新合社区、新埂组集体经济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茂胜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兵、原告张雪顺、姬华林、吴守明,被告新合社区、新埂组的委托代理人吴宗荣到庭参加诉讼。经查,本案原告所在的新合社区新埂组现有居民43户,本案原告共12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应集体决定,方可办理。因此,能够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村民小组决议的只能是该村民小组半数以上村民,本案原告人数未达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茂胜等12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虎人民陪审员 刘尚和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禹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