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毕某,女,32岁。委托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毕某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煊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