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贾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田晓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双全,该公司职员。被告贾明。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贾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俊刚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